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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建璋:同性的權利1—同性婚姻的合法與反對


(圖片來源:http://www.ifanr.com/535047)

近年來,關於同性結婚的議題倍受大家的關注與討論。然而,在現今社會上對於同性結婚的立場則大相逕庭。

對同性婚姻持正面看法的人的立場大概有以下幾點:一、同性戀者也有愛與被愛,以及被社會尊重的權利。臺灣目前有些人對同性戀者的態度是不友善的。假如透過立法保障同性的婚姻權,或在各階段的學習課程中教導大家對於同性戀的正確知識。以後同性戀者也可以大方的在路上放閃,不必遭受大家異樣的眼光。二、不同性傾向的族群必須獲得相同的法律保障,同性若可以結婚則可享有稅務減免、申請育兒津貼,甚至可以擁有對方就醫緊急手術簽署權、財產分配等基本人權。在蔡依林的《不一樣又怎樣》這首歌的MV中的劇情是由真人真事所改編的,劇情中由歸亞蕾所飾演的這個角色與她的同性伴侶同居30年。然而,當她的同性伴侶命危、需要簽手術同意書時,她卻無法簽名,只因她們在法律上並無親屬關係。最後,只能找她的同性伴侶的姪子來簽名。在現實生活中,若發生相同的狀況,手術因此延誤導致病人死亡,這結果沒人能夠承擔。極力推動同性婚姻的人就是為了這種悲劇再次發生。

至於反對同性婚姻的人也有以下幾點論點:一、依聖經的教導,基本上男男、女女的行為是不合宜的,多數基督教團體不可能違背聖經認同同性婚姻。在《舊約聖經》中,同性戀的性行為如同姦淫罪一樣嚴重:「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 歸到他們身上。」《羅馬書》也曾到「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 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由以上兩本書的引言可知,基督教徒對同志婚姻是不認同的,因為這和聖經有所牴觸。二、同性婚姻不具自然生育的可能性,不利於台灣的家庭延續與人口發展。在臺灣,如何提高生育率一直是政府極力想解決的問題。反對同性婚姻的人也因此擔憂,如果開放同性婚姻合法,則生育率恐將下降。生育率下降可能將帶來社會勞動力下降等問題,恐將加速社會高齡化。三、愛滋病最大宗是男男性行為,已成青少年十大死因。在疾病管制署的統計中,臺灣民眾感染愛滋病的最高比例是同性間的性行為,其次才是吸毒共用針頭。每年國家支付的愛滋病醫療費用約30億,這樣佔了疾管署預算一半以上。所以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則表示同性婚姻合法化等於變相鼓勵同性性行為,將不利愛滋防治及可能增加政府財政的負擔。

由於正反兩方各有所堅持的立場,也因此臺灣才遲遲未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直到2016年,尤美女和許毓仁等立法委員又連署提出修改民法親屬編。但此案一出,反對同性婚姻的團體—護家盟立即表示反對。筆者希望未來能夠找出一個讓贊成與反對同性婚姻兩方人馬都滿意的方案,也讓同性之間的愛情能夠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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